女职工生育待遇


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产前假按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做出勤对待。
单胎顺产
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不包括晚育产假三十天。)
生育保险统一结算。
难产或多胞胎生育
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同上
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初产妇
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同上
自然流产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产假四十五天。)
同上
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同产前假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者
在婴儿一周岁内照顾女职工每天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上海师范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200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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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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