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合唱团活动开始了

发布日期: 2011-09-07      浏览次数: 174  



上海师范大学女教职工“合唱爱好者协会”章程
(试行稿)
一、总则
1.上海师范大学(以下简称上师大)女教职工“合唱爱好者协会”是女教职工自发组织的业余群众社团,隶属于上海师大妇委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女教职工“合唱爱好者协会”属于女教工自愿参与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为歌唱爱好者提供享受美好音乐的机会。
3.成立女教工“合唱爱好者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声乐、合唱知识的学习;丰富女教工业余文化生活;提升女教工职文化素养;展示女教工职风采;为校园文化、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对外交流增色添彩。
二、目的
1.女教职工“合唱爱好者协会”通过定期排练,提高女教职工的合唱水平,陶冶情操、培养女教职工良好的个人素质,以及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
2、以“上师大女教职工合唱团”的名义参与校内外各种表演、展示等活动,扩大我校女教职工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
三、 组织与活动形式
1、女教职工“合唱爱好者协会”设理事会,由工会、妇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及热心为大家服务的女教职工组成,(常设机构在妇委会,行政楼406室),理事会成员负责“音乐沙龙”日常的排练、会员管理(考勤)、宣传、对外联络、经费管理等事务。
2、活动时间:一般为每周一次,利用一个双休日的半天。如遇特殊情况,经沙龙大多数成员同意,调整时间。
3、活动形式:采用“沙龙”学习与“特殊任务”相结合,即平时以“沙龙”的形式学习声乐知识、发声技巧、练习新歌、复习老歌等。当接到校内外的演出任务时,以大家自愿报名为原则参与演出排练,如遇报名人数多于需要的人数,则按以下原则挑选:
a参加沙龙活动出勤率高者优先
   b根据表演需要由指挥确定合适的人选
   c理事会成员与指挥根据任务要求共同确定
4、为保证演出质量及“女教职工合唱团”的声誉,入选某个演出任务的成员必须积极参加排练,如在演出前三次排练中缺席两次者,一般只能作为该演出任务的候补演员。
5、没有报名参与某次演出任务的成员仍然可以随队参加排练。
四.入会和退会
1.      合唱爱好者协会”每学期初招募一次新会员;承认章程,自愿入会的女教职工可向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妇委会网页上下载)
2.      按规定缴纳会费;每学期100元(目前暂定);
3.      参加者需经过指挥简要考核和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参加“合唱协会”活动;
4、会员有退会的权利,但须向理事会成员明确提出;
5、会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排练并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作自动离会处理,协会不再短信通知,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6、会员如遇出国进修或工作调动长时间不能参加活动时,需及时向理事会报告,以保留会籍。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2.对“合唱爱好者协会”的工作和活动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3.按时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
4.会员有及时得到参加活动等各类通知的权利
六.经费
1.经费来源:会员会费;学校、工会、妇委会和有关方面的资助、其他。
2.经费支付:设立经费管理小组进行管理。
七.附则
本章程的条款解释权属“女教职工合唱爱好者协会”理事会。
本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钱建萍 曹诚 施小蓉 王雅君 傅慧娟 
吴霞琴 董建萍 宫妮娜 宁雅秋
                             上海师范大学女教职工合唱爱好者协会”理事会
                                                 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