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师范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是本校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师和具有副处以上职务的女干部在校党委领导下、直属校妇委会的女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联谊会本着“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原则,坚持“团结、联谊、合作、奉献”的精神,加强女教授、女干部之间的联谊与交流,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促进跨学科的研究与合作,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多作贡献。 第三条:联谊会的主要工作: 1、加强会员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的提高。通过开展各种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交流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本会的优秀人才和成果、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2、关心女教工、女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努力帮助学校女教工、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各类女性群体提高素质、实现目标。 3、研究知识妇女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反映和呼吁女知识分子的合理要求,维护合法权益。 4、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女知识分子的业余文化生活,为会员创造交流思想和丰富生活的平台。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及以上高级职称或副处及以上职务的在职女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1、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获得相关资料的权利; 3、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或交办的各项活动或工作; 3、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完成本会的任务。 第七条:会员资格的取消: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 2、调离本校者,手续办妥后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3、办妥退休手续后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的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若干分会。分会受校联谊会领导,其人员设置和工作安排由理事会根据需要商定。 第九条:下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原则上由上一届理事会与校妇委会和基层单位协商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通过产生。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其具体人选由理事会协商产生。 第十条:本章程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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