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女青年教师联谊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师范大学女青年教师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在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联谊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鼓励全校中、高级职称青年女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实现建设教育强国的伟大目标,实施教育现代化的战略,助力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整体规划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联谊会的主要工作:
加强会员之间的思想联系和业务联系,通过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信息沟通、学术交流等活动,鼓励与帮助联谊会成员不断进取,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
关心女大学生的成长,指导她们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推动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工作。
积极反映和呼吁青年女教师的要求,为青年女教师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支持和服务,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团结全校女青年教师共同进步。
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青年女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提升综合素质。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联谊会章程,自愿参加联谊会活动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在编女性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联谊会:
42周岁及以下(理事会成员为45周岁及以下);
研究生学历;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有特殊贡献(校级以上“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等)。
第五条 凡申请入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个别特殊情况者可经理事会讨论,酌情决定。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对联谊会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有权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义务
遵守联谊会章程;
执行联谊会的决议和委托的任务;
参加联谊会的公益活动。连续三次活动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联谊会将在每年12月份更新会员名单,超过规定年龄和调离本校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联谊会的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若干分会。分会受学校女青年教师联谊会领导,其人员设置和工作安排由理事会根据需要商定。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制定联谊会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定期讨论发展工作,审批新会员的入会申请。
第十条 理事会一般五年换届一次。下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原则上由上一届理事会与校妇委会和基层单位协商提名,经联谊会理事会议通过产生。女青年教师联谊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其人选由理事会协商产生。
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上海师范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专项工作经费;
二、有关单位、企业、基金会及个人资助。
第十二条 根据联谊会工作计划,制定活动方案,由学校妇委会按活动项目进行下拨。
附则 本章程由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女青年教师联谊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修订